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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性平會 > 設置要點

國立高雄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-113.6.21

國立高雄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
94年6月10日第11次校務會議通過
98年6月26日第1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9年12月24日第22次校務會議通過
100年12月23日第2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6月22日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2月28日第次2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3年11月19日第25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,103年12月12日第1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,103年12月26日第3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,104年1月12日發布
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
105年11月29日第30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名稱及全文,105年12月2日第156次行政會議修正名稱及全文,105年12月23日第34次校務會議修正名稱及全文,106年1月10日核定
107年5月18日第165次行政會議修正第3點,107年6月22日第37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點,107年7月4日核定
113年 5月10日第167次主管會報修正全文,113年5月27日第48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全文、113年 5月31日第201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,113年 6月14日第49次校務會議修正全文,113年 6月21日核定
一、國立高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,協調及整合校內相關資源,特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「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」設置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以推動執行相關事務。
二、本會如下:
(一)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,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,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。
(二)規劃或辦理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。
(三)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、教學及評量。
(四)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,建立機制,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。
(五)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。
(六)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。
(七)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。
(八)其他關於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。
三、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,由校長、行政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教師代表十人、職工代表二人、學生代表二人、專家學者一人組成之,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,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,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。
校長、行政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為當然委員,任期從其職務任期。教師代表、職工代表及專家學者由校長遴聘,任期二年,期滿得予續聘。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團體推派幹部代表,任期從其職務任期。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,由校長補聘之;補聘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。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兼任之;置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行政副校長兼任之;置執
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秘書兼任之,並承主任委員之命,統籌辦理本會業務,並研擬各項實施計畫。
四、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,或所聘教師代表、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,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,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。
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,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;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擔任本會委員;已聘任者,由學校解聘之:
(一)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、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,經有罪判決確定。
(二)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性別平等工作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跟蹤騷擾防制法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,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。
(三)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、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,經學校查證屬實。
六、本會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,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。委員會設下列四組,委員依其專業或興趣擇定組別參與業
務推動。各組召集人及業務配合單位之工作執掌如下:
(一) 行政規劃組: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,業務配合單位為秘書室及人事室。
1.研擬及修訂本會設置要點及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。
2.研擬及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。
3.召開本會會議與統籌本會運作事宜。
4.協調整合校內各單位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及年度工作計畫。
5.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。
6.規劃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評鑑事宜。
7.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業務。
(二) 教學推廣組:以教務長為召集人,業務配合單位為教務處、學務處、研發處、人
事室、通識教育中心、推廣教育中心、圖資館、國際事務處、教學發展中心及體
育室。
1.規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多元化之課程、教學研究與評量。
2.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與學習環境。
3.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、充實性別相關之教學資源。
4.鼓勵性別相關之研究發展、教學研討與服務推廣。
5.建立性別研究相關師資與研究人員之人才庫。
6.規劃辦理教職員工生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培訓與宣導。
7.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。
8.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與宣導推廣業務。
(三) 防治處理組:以學務長為召集人,業務配合單位為學務處、秘書室、人事室、總
務處、圖書資訊館及國際事務處。
1.研擬修訂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。
2.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。
3.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、檢舉與申復等業務。
4.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置相關資源,提供諮商輔導與諮詢服務。
5.落實並追蹤對事件當事人之懲處及協助之決議。
6.規劃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處理知能之培訓與宣導工作。
7.本會網站建置與更新。
8.其他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業務。
(四) 校園安全組:以總務長為召集人,業務配合單位為總務處、學務處、人事室及環境安全衛生中心。
1.建構人身安全以及無性別歧視校園環境。
2.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檢查,製作與公告校園空間檢視紀錄。
3.建立良好暢通之警報及緊急呼叫系統。
4.檢視並改進硬體設施現況,提升校園安全。
5.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及校園安全工作會議等活動。
6.繪製校園安全地圖,確認校園安全維護情形。
7.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。
七、本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,得視案件性質成立三人或五人調查小組調查之。其組成方式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及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」之規定辦理,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。
本會得成立三人以上之程序小組,處理前項申請調查事件,作成該事件受理與否之認定及建議等事項。程序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。
八、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可視實際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。
九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」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(派)任之委員,符合本法規定者,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。
十一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